申请执行姚正华,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姚文昱,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简明富,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贤辉,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曹成江,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龚洪胜,该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胜境大道9-18号地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简珍菊、姚正华、姚文昱、简明富、杨贤辉、申请执行曹成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成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简珍菊、姚正华、姚文昱、简明富、杨贤辉支付赔偿人民币259141.07元;2、向简珍菊、姚正华、姚文昱、简明富、杨贤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15年05月27日起,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本利清偿完毕时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诉讼费:1125元,承担执行费3787元,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作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