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李丽、尤大春申请执行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7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机电一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家勤,重庆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丽,贵州省晴隆县人。

委托代理人尤大宇,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尤大春,贵州省贞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尤大宇,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航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玉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

被执行人马琳钧,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李丽申请执行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民间借贷纠纷、尤大春申请执行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 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1、由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5.4万元;向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2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2、由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向申请执行人李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从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6.15%的四倍利率,即月20.5‰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直至上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3800元、执行费22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3、由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马琳钧共同偿还尤大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从2013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6.15%的四倍的利率,即月20.5‰的利率,向原告尤大春支付利息,直至上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申请执行费14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但上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仁县供电局每月均有几十万元的电款收入,但每月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1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兴仁县供电局的电款收入人民币5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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