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朝志,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田茂洪,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茂洪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工程款29509元,利息1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9元,执行费340元,合计312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田茂洪在兴仁县百德政府有未结算工程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田茂洪在兴仁县百德政府的未结算工程款312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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