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兴胜,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杜再友申请执行黄兴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兴胜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杜再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77083.08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10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
被执行人未缴纳的诉讼费215元、执行费1056元,共计1271元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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