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国剑,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国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剑在2015年8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陈鉴借款本利84600元;2、承担诉讼费2970元、承担执行费1169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国剑每月在义龙试验区雨樟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有工资收入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朱国剑工资2500元 直至扣足 88739 元(其中诉讼费2970元、执行费1169元)时止,用以偿还其欠陈鉴的借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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