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建平等申请执行兴仁县佳顺煤矿史太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史建平,男,江苏省徐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杨林,男,四川省盐亭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立仕,男,四川省旺苍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先高,男,贵州省兴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黄宇,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兴国,男,贵州省绥阳县人。

被执行人兴仁县佳顺煤矿。

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方常,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史太平,男,四川省南部县人。

本院在执行史建平、杨林、张立仕、刘先高、黄宇、蒋兴国申请执行兴仁县佳顺煤矿工伤赔付等系列案件中,于2015年8月15日起依法向被执行人兴仁县佳顺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兴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仲裁字[2015]28号仲裁决定书、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247、29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941、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在2015年8月20日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史建平等人的工伤赔付和民间借贷款,并承担本院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兴仁县佳顺煤矿、史建平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兴仁县佳顺煤矿所有的全部房产和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以及有其他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违者,其行为无效,本院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代武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