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仕国,男,1965年8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杜鸿梦,男,1976年12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兴仁县新马场乡政府职工,住兴仁县新马场乡政府宿舍。
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鸿梦未履行法定义务(赔偿申请人令狐昌怀、吕仕国9402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00元,缴纳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3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杜鸿梦系兴仁县新马场乡政府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4418元,实发3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杜鸿梦工资2500元,至扣足101487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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