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启兰,女,贵州省兴仁县人号。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冉启兰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偿还雷凤玉借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以上金额共计7095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冉启兰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冉启兰系兴仁县民族中学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冉启兰工资1000元,至扣足7095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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