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辉申请执行黄立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黄正辉,贵州省兴仁县人。

法定代理人黄立武,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黄立富,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正辉申请执行黄立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立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正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3373.45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富现外出,具体地点不明。经本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立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黄立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选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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