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黄立武,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黄立富,公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正辉申请执行黄立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立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正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3373.45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富现外出,具体地点不明。经本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立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黄立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选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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