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3)仁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经理)向本院申请执行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给付原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经理)货款人民币98652.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昌、杨德会、杨克鹏、王明莉下落不明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经营困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执字第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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