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3)仁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经理)向本院申请执行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给付原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福兴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系该公司经理)货款人民币98652.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昌、杨德会、杨克鹏、王明莉下落不明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新,系该公司经理)经营困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执字第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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