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侠,男,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侠未履行法定义务(支付申请人蔡平贵161000元,承担执行费2315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李侠系兴仁县财政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39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6年1月起,每月扣留并提取李侠工资2500元,至扣足163315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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