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权申请执行王绪英、宋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湖南涟源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王绪英,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宋锡江,男,汉族,1970年05月1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办事处。

宋国权诉王绪英、宋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年 08 月2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王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宋国权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宋锡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绪英承担。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国权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绪英、宋锡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杨桥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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