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犹兴宇,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犹兴宇自愿于2013年2月15日前代为滕健康偿还原告石祥华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000.00元,合计52000.00元,如到期不还,除偿还本金50000.00元外,自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承担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被告犹兴宇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犹兴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祥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犹兴宇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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