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思、颜金荣、胡胜峰申请执行建中油房煤矿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刘洁思,男,汉族,1965年08月29日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颜金荣,男,汉族,1962年05月21日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

申请执行人胡胜峰,男,汉族,1982年09月28日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

被执行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地址: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

负责人陈坚,男。

刘洁思、颜金荣、胡胜峰诉陈坚、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年 01 月15 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洁思、颜金荣、胡胜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含本案在内的申请执行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的32个系列案一并办理,执行到位818.2741万元,不足以清偿32个案的债权人的债务,根据分配方案,刘洁思、颜金荣、胡胜峰受偿金额为66.5483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杨桥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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