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义波申请执行陈坚、油房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何义波,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

委托代理人屠燕玲,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坚,男,汉族,1964年6月2日生,江西上饶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地址: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果水村(原高榜村)。

负责人陈坚。

何义波诉陈坚、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义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含本案在内的申请执行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的32个系列案一并办理,执行到位818.2741万元,不足以清偿32个案的债权人的债务,根据分配方案,何义波受偿金额为53556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杨桥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筱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