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屠燕玲,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坚,男,汉族,1964年6月2日生,江西上饶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地址: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果水村(原高榜村)。
负责人陈坚。
何义波诉陈坚、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义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含本案在内的申请执行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的32个系列案一并办理,执行到位818.2741万元,不足以清偿32个案的债权人的债务,根据分配方案,何义波受偿金额为53556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杨桥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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