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文中,务农。
申请人聂玉花,务农。
申请人彭钢,务农。
申请人彭志。
法定代理人彭再云,务农,系彭志之父。
上列申请人潘文忠、聂玉花、彭刚、彭志的委托代理人彭再云。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桥路5号。
代表人候美芝,该公司经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450964.2元,丧葬费2424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684.8元,共计50189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已于2016年1月25日自动履行501892.5元,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