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超权,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忠奎申请执行袁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超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奎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忠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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