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董跃贵,住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理人费中秀,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缪乾波,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李涌,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袁德富,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鸿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袁品中,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正街75号。
负责人刘春梅,经理。
本院在执行董卫琴申请执行缪乾波、李涌、袁德富、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涌、袁德富与申请人董卫琴达成执行和解。另查明被执行人缪乾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卫琴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