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由春,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船舶业主,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天海、王由春诉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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