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海、王由春与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此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李天海,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王由春,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船舶业主,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天海、王由春诉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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