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俊林,男,1966年4月3日生,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福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锦琴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俊林偿还补偿款3.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俊林已支付了1.2万元,尚欠2.2万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俊林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年2月扣取陆俊林工资二千二百六十元(二百六十元为本案执行费),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陆俊林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的工资收入二千元整,合计扣取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元整。
二、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王锦琴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松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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