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宁丹,女。
原告杨从圣与被告冯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冯宁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从圣欠款人民币83000元,承担受理费900元。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2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付全齐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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