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昨英,四川省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邓红,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江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合镇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6696XXXX。
法定代理人杨文钊,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朝群、马昨英、邓红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江锋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朝群、马昨英、邓红申请执行遵义市江锋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审 判 员 肖祥中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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