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定蓉、张宇与被执行人刘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5
申请执行人王定蓉,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张宇,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刘彬,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定蓉、张宇与被执行人刘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定蓉、张宇申请执行刘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审 判 员  肖祥中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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