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宇,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刘彬,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定蓉、张宇与被执行人刘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定蓉、张宇申请执行刘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审 判 员 肖祥中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