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1408股票过户裁定书

2016-08-30 18:45
申请执行人颜家炜,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陈超,云南省人,住云南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颜家炜申请执行陈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超公告发出执行令,责令陈超将其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国石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过户到申请人颜家炜名下,但被执行人陈超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超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国石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过户到申请人颜家炜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优志

审 判 员  罗天炳

助理审判员  吴风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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