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旭,贵州省习水县人,原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强申请执行杨旭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旭发出执行令,责令杨旭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强法律文书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旭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旭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旭银行存款3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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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优志
审 判 员 罗天炳
助理审判员 吴风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附:
1、收款人: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注栏内用途填写“法院”)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
3、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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