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永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永均,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寿启,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陆安梅,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陈寿涛申请执行陈永均、陈寿启、陆安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永均、陈寿启、陆安梅应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寿涛法律文书款5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项由被执行人陈永均一人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2、移除陈永均住宅后挡土墙墙体与陈寿涛所在土地承包经营户自留地中花椒树之间的水泥砂浆,以挡土墙墙体宽度不超过0.47米为限。3、缴纳本案申请费50.00。向被执行人陈永均、陈寿启、陆安梅送达执行令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陈寿涛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通过询问申请人,申请人陈寿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杨优志
审 判 员 罗天炳
代理审判员 吴风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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