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左康旭,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崇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樊浩,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遵义县三合镇江铭煤矸石砖厂。住所地:遵义县三合镇冷水村前丰组。组织机构代码:68395XXXX。
负责人施跃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跃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刘江,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施尚勇,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李洪分,1949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县三合镇江铭煤矸石砖厂、施跃敏、刘江、施尚勇、李洪分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县三合镇江铭煤矸石砖厂、施跃敏、刘江、施尚勇、李洪分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审 判 员 肖祥中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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