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某一审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8:45
申请执行人燕某某。

被执行人燕某甲。

被执行人皮某甲。

燕某某申请执行燕某甲、皮某甲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0522执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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