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燕某甲。
被执行人皮某甲。
燕某某申请执行燕某甲、皮某甲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0522执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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