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女。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帐户、房产、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需由先行查封的案件处置其财产后再作分配。被执行人黄某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黄某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5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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