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甲一审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45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黄某,女。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帐户、房产、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需由先行查封的案件处置其财产后再作分配。被执行人黄某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黄某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5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