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安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申请执行人肖某未受偿债权为工伤赔偿款人民币54946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肖某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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