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颜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未受偿债权为借款本金20万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8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颜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