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煤矿。
申请执行人梅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煤矿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5]1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煤矿现处于停产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某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煤矿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梅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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