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康某某。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康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9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