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某煤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5]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某煤矿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贵州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建乡某某煤矿所有×××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车辆,但目前不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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