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贵州某某生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方百纳某某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某煤矿现已经停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以及债权,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74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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