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一审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8:44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

被执行人谭某某。

汪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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