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某某。
汪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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