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联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
刘某某与贵州联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百里杜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4】27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联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联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某某煤矿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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