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万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百丽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乡某某煤矿。
李某某与贵州万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百丽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乡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万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百丽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乡某某煤矿并无生产,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8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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