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一审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44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

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煤矿。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5]第02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煤矿现处于停产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大方百纳某煤矿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9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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