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一审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44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现已经停产,且煤矿的采矿权现已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到申请人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74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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