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绍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吴国成,男,1984年12月7日生,侗族,榕江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12078810,住贵州省榕江县崇义乡归里村4组。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吴国成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43.6元及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国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吴国成住所地在本县辖区,故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10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肝功能不全、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及收入,且查询不到吴国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云民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家勇
审判员 姚元江
审判员 宋文举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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