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2016-08-30 18:44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企业代码:21615018-X,地址:榕江县古州镇古州中路2号。

负责人吴正大,男,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男,该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黄士兵,男,1979年9月7日生,侗族,榕江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219790907057X,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一村三组127号。

被执行人杨江良,男,1977年11月16日生,侗族,榕江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219771116057X,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一村三组107-1号。

被执行人龙凤英,女,1978年12月18日生,侗族,榕江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2197812180561,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车江一村二组。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黄士兵、杨江良、龙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黄士兵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利息8820.38元,两项合计37820.38元;杨江良、龙凤英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黄士兵、杨江良、龙凤英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杨江良的妻子吴远珠在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590200010201100955380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0000元。黄士兵的妻子杨新凤在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590200010200100431118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044.41元。被执行人杨江良与吴远珠系夫妻关系,黄士兵与杨新凤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或者债务为共同财产或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江良的妻子吴远珠在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590200010201100955380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黄士兵的妻子杨新凤在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590200010200100431118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止。

二、限被执行人杨江良、黄士兵在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家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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