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黄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某、黄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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