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涛,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绍敏欠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涛在外打工、且被执行人王涛另有50,000元欠款未到期,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待其到期后申请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绍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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