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地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某某现在的居住地址及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县执字第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明利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地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某某现在的居住地址及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县执字第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明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