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绍登,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韦胜利申请执行韦绍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韦绍登应归还申请人韦胜利借款人民币7万元、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6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绍登2016年2月5日之前还款2万元,从3月起每月10日前还款6000元至还清本息及诉讼费止,执行费962元韦绍登另行给付。据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秦晓峰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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