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超,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农场,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1015016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颜家炜申请执行陈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超公告发出执行令,责令陈超将其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国石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过户到申请人颜家炜名下,但被执行人陈超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超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国石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过户到申请人颜家炜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优志
审 判 员 罗天炳
助理审判员 吴风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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