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县综合化肥厂。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龙泉社区(关门山)。组织机构代码:62245407-7。
法定代表人刘金洲,该厂厂长。联系电话:13708520900。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遵县法执字第109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县综合化肥厂所有的 “遵县国用(2005)第0893号、0895号、08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因贵州省遵义县综合化肥厂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故对上述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应予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县综合化肥厂所有的 “遵县国用(2005)第0893号、0895号、08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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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嘉品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吴风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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