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萍与余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陆萍,其余略。

被执行人余厚萍,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余厚萍应向申请执行人陆萍偿还借款7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厚萍在安龙县第四小学的工资收入为5000余元,由贵州省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余厚萍在安龙县第四小学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满75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 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 鑫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