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兴洪,男,1975年8月7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上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燕昌与被执行人陆兴洪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独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欠款1212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8125元后,申请执行人岑燕昌对余款4000元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欠款4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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