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燕昌申请执行陆兴洪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岑燕昌,男, 1963年2月1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麻万镇城麻万村中华组,农民。

被执行人陆兴洪,男,1975年8月7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麻万镇拉林村上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燕昌与被执行人陆兴洪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独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欠款1212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8125元后,申请执行人岑燕昌对余款4000元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中欠款4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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